新税法下消费税的纳税筹划(连载)

2010-03-02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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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税法下消费税的纳税筹划(连载)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8日 来源:企业管理杂志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面就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做简单的探讨。

  一、 加工方式需选择,白酒税负不一样税法规定 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价格。

  对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在销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

  筹划思路 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成本一般等于组成计税价格)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这样,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受的价格高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所以选择委托加工成定型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方式能节税。

  案例分析 甲白酒生产企业接到一笔生产500吨白酒的业务合同,议定销售价格1000万元(不含税),要求在2个月内交货。由于生产能力有限,甲企业有两种生产方案:一是工人加班由自己来生产这批白酒;二是甲企业提供原料,委托另一家白酒生产企业乙公司生产。其中原料价值250万元,若自行加工,则加工成本为220万元,若委托加工成定型产品,加工费也为220。

  方案一 由甲企业自己完成该品牌的白酒的生产制作过程。

  甲企业应纳消费税为=1000×20%+500×1000×2×0.5÷10000=250(万元)甲企业取得税后利润=(1000-250-220-250)×(1-25%)=210(万元)方案二 委托乙公司加工生产成定型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

  当公司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同时支付由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为=(250+220)÷(1-20%)×20%+500×1000×2×0.5÷10000=167.5(万元)在委托乙公司加工生产成定型产品的方式下,由于甲企业收回后直接销售时,该甲企业在销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

  所以,甲企业税后利润=(1000-250-220-167.5)×(1-25%)=271.88(万元)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消费税82.5万元(250-167.5),多获净利润61.88万元(271.88-210),因此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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