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 税 要 闻
新税法下消费税的纳税筹划(连载)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0日 来源 : 企业管理杂志
四、 投资抵债税负重,销售在先压力减税法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筹划思路 实际上,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可以考虑采取先销售应税销费品给对方,然后再以现金进行入股(易物,抵债)的方式,降低消费税税负。
案例分析 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3种价格,以6000元的单价销售500辆,以6500元的单价销售200辆,以7000元的单价销售100辆。当月以300辆同型号的摩托车来抵偿所欠甲企业的贷款,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抵押的价格。此类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
方案一 以300辆摩托车低偿所欠甲企业的债务应纳消费税:7000×300×10%=21(万元)方案二 先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价将这300辆摩托车销售给甲企业后,在以收到的现金偿还甲企业的债务应纳消费税=(6000×500+6500×200+7000×100)÷(500+200+100)×300×10%=18.75(万元)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2.25万元(21-18.75),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