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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实施第二批国家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和选派援青支教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8-26 15:21:00
山东省教育厅

鲁教师函〔2020〕19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援藏援疆援青指挥部(中心管理组):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教师〔2017〕1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援疆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9〕3号)要求,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援藏援疆援青干部和人才管理工作的意见》(鲁组发〔2012〕59号),现就我省选派教师(包含专任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赴西藏、新疆、青海支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根据国家实施第二批万名教师支教计划要求和我省援青工作需要,2020年,从中小学在职教师、管理人员中选派350名优秀教师赴西藏、新疆、青海支教1年,其中,西藏20名、新疆290名、兵团30名、青海10名。依据受援地需求,支教教师原则上以理科教师为主、兼顾其他学科;以义务教育学段教师为主、兼顾其他学段。按照对口支援关系,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教师数量,按照“合理、可持续、可实现”的原则确定各市选派计划(详见附件1)。

  二、选派要求

  (一)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感;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身心健康;具备相应学段教师资格,普通话较好,教学水平较高,近两年度教学水平考核优良或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专门组织试讲测评达到优秀等次以上;学校管理人员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在受援地任校长、副校长的,应在派出地相应担任过副校长、中层正职。学校选派的专任教师,近3年课时量应不低于省定最低标准,学校管理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的课时量不低于专任教师课时量的三分之二。各单位不得从分流或下岗对象中选派援藏援疆援青教师,不得从非教学一线岗位选派专任教师。

  (二)援藏援青教师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身心健康,能适应高原工作环境。援疆教师年龄不限,选派名额较多的市,援疆教师也可以从近3年退休的高级教师中选派。支教教师进藏进青进疆前,派出市教育(教体)局要统一安排针对性体检。

  (三)支教教师如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在藏在疆在青工作,由原派出市重新选派补充,所需交通等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剩余工作时间不足一个学期的,不再重新选派。

  三、政策待遇和经费保障

  (一)援藏援疆援青教师支教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单位,支教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支教期间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别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援藏援青教师同时由西藏青海按照当地同类同级人员工资标准(含补贴)计发差额,援疆教师同时享受新疆所在地区同类同级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在南疆工作的援疆教师按规定享受南疆工作补贴。

  (二)按照我省援藏援疆援青干部人才的统一标准,给予支教教师一次性补贴、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其中,支教教师一次性补贴由派出单位发放;生活补助费、每年两次(寒假、暑假各1次)往返派出地和受援地的差旅费用等选派教师所需费用,援藏援疆援青教师按程序列入我省对口支援西藏、新疆、青海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后,从省对口支援资金中列支,援兵团教师由援兵团干部管理组专项经费中列支,通过受援学校或前方工作机构发放。援藏援疆援青教师按受援地有关规定正常享受探亲和寒暑假,可不参加受援地在寒暑假组织的活动和学习。未休假的,按有关规定可由受援单位报销1名家属进出受援地的交通费。

  (三)本次选派的援藏援疆援青教师,由派出单位在到达支教地前购买支教期间1年期限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援地学校每年组织支教教师在藏在疆在青体检1次,费用由受援地承担。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67号)文件规定,做好援藏援疆援青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其中,在派出地参加职称评审的,按照派出地职称管理规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在受援地申报评审职称的,派出单位应予支持。支教教师在藏在疆在青工作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基层工作经历,累计为其申报评聘职称(职务)的任职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经审核后作为其评聘职称(职务)的依据。

  (五)援藏援疆援青教师的年度考核由受援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抄送派出单位。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树立正确导向,援藏援疆援青期间表现优秀、受基层欢迎的优秀教师,由受援地在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作出突出贡献的,受援地征求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援藏援疆援青期间考核不称职或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组织实施

  (一)各市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结合职能分工,做好指导协调和跟踪督查工作,共同组织实施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和援青支教教师选派工作。选派教师产生的教师岗位空缺,可通过县域内统筹调剂、教师临时周转编制专户方式解决。援藏援疆援青教师在藏在疆在青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与西藏、新疆、青海共同管理,以西藏、新疆、青海各级党委(党组)管理为主。各受援地区、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教育部门,我省援藏、援疆、兵团、援青前方指挥部(中心管理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援藏援疆援青教师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每个派出市教育(教体)局指定1名本市领队,省教育厅指定西藏、新疆、兵团、青海各1名总领队,人数较多支教团队指定1名副总领队,总领队、副总领队和各市领队负责支教团队成员的日常管理以及与受援单位、受援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派出市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协调等工作。

  (三)8月上旬,有关市完成援藏援疆援青支教管理人员选拔,8月中旬,管理人员与受援学校对接,完成支教教师选拔,8月底前,支教教师赴受援地开展支教工作。

  请各市教育(教体)局8月20日前将选派的支教人员名单和管理人员情况表(附件2、附件3)加盖公章后传真报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同时发送电子版。专任教师的学科要求以及具体报到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邢飞鹏,联系电话:0531—81916561,传真:86109606,电子邮箱:jsc@shandong.cn。

  附件:

  1.山东省援藏援疆援青教师选派计划表.doc

  2.山东省选派援藏援疆援青教师登记表.doc

  3.山东省选派援藏援疆援青教育管理人员情况表.doc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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