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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清理与规范工作的通知
2016-09-13 19:39:0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作者:

  各区县教育局:

  自2008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和2010年“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以来,本市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审批和相应的证件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各校的办学信息提供了便利,有效促进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但近期经梳理发现,有部分学校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处于异常状态(详情可与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服务中心联系查询)。对此,各区县教育局应当仔细排摸辖区内各民办学校的实际办学状况,根据各异常学校的具体情形,依法开展清理注销、督促整改等相关工作:

  一、对于已实际停止办学的学校,应当督促、指导其依法办理终止手续,或者依法注销其办学许可;

  二、对于仍在办学,但尚未正常办理办学许可的有效期延续或者变更手续的(含已提出申请但尚未办理完成的),应当督促其尽快依法办理有效期延续或者变更手续;

  三、对于仍在使用旧版《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的,应当督促其尽快依法申领新版《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根据教育部要求,旧版《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自2010年1月1日起已不得继续使用,我委将发函至各相关部门再次明确此事并建立协作机制;

  四、对于仍在办学,但现有状况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无法按期改正的,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并督促其稳妥做好在校师生的安置工作。

  上述工作应当在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并形成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清理工作,督促各民办学校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我委将对此进行核对,根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将其作为区县教育局的绩效考核参考。

  特此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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