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做好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支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机构调整和职能转变要求,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应急行规〔2020〕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现就做好本市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其培训点(以下统称“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对新设培训机构要严格把关,对已设培训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
培训场所存在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的(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者工程款大于100万元),培训机构或其举办者应当在向主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时,一并提交验收意见书或者验收备案凭证等相关材料。
培训机构不存在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的,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需要办理消防审验和备案的,培训机构或其举办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对培训场所开展安全自查。培训机构或其举办者应当在向主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时,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已对培训场所进行安全自查,并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不具有安全自查能力的培训机构或其举办者,可以委托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消防安全自查工作。
对于准予设立的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决定告知属地住建部门和消防部门。
二、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力度,对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严把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关,并提供验收意见书或者验收备案凭证。
三、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设培训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对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责令其整改并依法处理,同时将相关情况抄告属地主管部门。
四、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切实压实责任,做好培训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鼓励各区结合地方实际,通过行政协助、联合检查、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等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管理优势,对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进行全流程、全方位的管理。
五、已经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排查消防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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