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和上海市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提升心理育人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教基〔2017〕8号)、《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本市高校和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心理健康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总体目标
建设全方位工作网络、立体化课程资源与活动平台、规范化咨询干预机制、专业化师资队伍、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共同体,形成高质量的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培养学生珍视生命的意识以及调控情绪、应对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育积极心理品质,健全人格,为学生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奠基。
三、基本原则
1.育心与育德相结合。坚持育人导向,厚植家国情怀,激发成长力量,培育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和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
2.发展与防治相结合。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加强生涯指导,发展心理潜能。防范心理危机,强化预警、及时响应、有效应对。
3.主导与协同相结合。发挥学校主导作用,增强学生自主维护心理健康的能力。强化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力量的协同联动,合力推进心理育人工作。
四、主要任务
1.健全“1+3+16+X”工作网络。建强上海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展中心,统筹指导全市大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发挥上海高校心理咨询协会、上海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协会、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协会的专业支持作用。发挥高校心理示范中心引领作用,增强16个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各学校心理咨询中心或辅导室的服务功能。各校建立学校、院系(年级)、班级、宿舍分级工作网络。
2.开齐开足开好心理健康教育课程。高校要对新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课,原则上应设置2个学分、32-36个学时。中等职业学校要将心理健康与职业生涯作为必修课,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安排36学时。普通中小学各学段至少安排一个年级每两周开设1课时心理健康活动课,所有年级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以心理健康教育为主题的班团队会和1次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生命教育专题活动,做到全覆盖、不断线。课时安排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及时调整。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立体化的教育教学资源库,打造一批精品课程。发挥生命科学、思政等课程的育心功能。加强生涯辅导,特别是初三、高三学生的学涯指导等,激发学生学习与成长动力。
3.开展多途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班团队活动、校园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途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结合“5·25大学生心理健康日”“10·10世界精神卫生日”“家庭教育宣传月”“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月”以及新生入学、开学、毕业、升学、考试前后等重要时间节点和影响心理健康重大事件发生时段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书刊、影视、动漫、微信等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多媒介地传播自尊自信、乐观向上的现代文明理念和心理健康知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各类社团尤其是心理社团等作用,积极开展同伴教育和互助,增强同伴支持,增加积极体验,提升心理健康素养。
4.提供规范便捷的咨询辅导。统筹全市学生心理援助资源,加大资源供给。各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设24小时心理服务热线并提升师生、家长对热线的知晓率。各校、各区要健全心理咨询(辅导)值班、预约、面谈、转介、追踪反馈等制度,通过个别咨询、小组辅导、团体辅导等形式,利用电话、网络等媒介,满足学生咨询与求助需求。尊重专业设置,遵守保密原则,恪守咨询伦理,保障信息安全。规范学生心理咨询和辅导的档案管理,推进心理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定期开展个案研讨与督导,提升心理咨询和辅导专业化水平。编织学校“群育联护”导航网,探索建立全体教师任职学生导师制度,辅导学生学业、关注情绪发展、关心身心健康,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疏导、及时上报,同时规范导师职责、内容、频次、方式、合作联动机制等,形成闭环。
5.健全心理危机预防干预机制。各校要通过家校联系、新生入学心理健康状况调查等方式,定期对学生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和建档,试点建立覆盖所有学生的心理健康数据库。各校要发挥“学校、院系(年级)、班级、宿舍”工作网络的预警防控作用,特别在重要时间节点和重大心理危机事件发生时,做到及时发现、妥善应对、适时转介。用好危机识别与干预指导手册,提高学校心理危机防范能力。发挥市、区心理危机干预中心组的作用。将国家或地区性重大紧急事件发生时学生心理防护和应急心理援助纳入危机预防干预管理,做到有预案、有队伍、有指导。
6.配齐配强专兼职教师队伍。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须具备从事大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学历和专业资质。高校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按师生比不低于1:3000配备,原则上每校至少2名。中小学每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学生规模500名以上学校、多校区学校、多学段学校和市心理健康教育示范校,应创造条件,适当增加配备。明确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心理课程教学、心理咨询与辅导、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心理危机干预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各校在保证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数量的基础上,可根据教学和咨询(辅导)等需要配备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各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各区教育学院每学段至少配备1名心理教研员,常态建立市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项教研机制,每月至少组织1次辖区内的教研活动。建立并完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专家库。
7.强化分层分类教师专业培训。构建市、区、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体系,实施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分层分类培训项目,实现教师培训全覆盖。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每年参加不低于60学时职后专题培训,全面提升教学、咨询(辅导)、危机干预等专业能力。辅导员、班主任等思政教育骨干教师每年参加不低于10学时的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重点提升情绪识别与疏导、谈心谈话和家庭教育指导等能力。其他教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心理健康教育专项培训,培养心理健康助人自助的意识和方法。中小学要结合全员导师制建设,将心理健康教育和家校沟通等专题纳入教师职初培训,提高全体教师的心理辅导能力和家校沟通能力。构建专业人才蓄水池,完善上海学校心理咨询师培训和考核制度。
8.加大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成长激励。优化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办法及相应评价标准,完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原则上应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管理,设有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机构的高校,可同时纳入相应学科专业队伍管理。搭建展示平台,定期举办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基本功大赛。支持骨干教师海内外访学研修,培育一批心理健康教育高端人才。在实施相关高层次人才和荣誉称号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定期遴选名师工作室,在曙光计划、“双名工程”等人才项目中予以政策倾斜。
9.完善家庭保护支持系统。落实《上海市0-18岁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形成系列指导手册,帮助家长了解孩子成长特点和规律,掌握不同年段家庭教育重点。成立上海市家长学校,规范学校家长学校建设,优化区域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推进社区家长学校建设。将分年段心理健康促进指导作为家长学校必修课,赋能家长营造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提升识别应对子女心理问题和危机干预的意识与能力,指导家长对疑似有精神障碍的学生到医疗等专业机构寻求帮助。加强家校沟通,完善家访制度,保护家庭隐私,做到家访前培训、家访后分析,探索导师协同家访,开展精准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市、区及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要提供科学养育的服务与支撑,建设家庭教育指导资源库,编制指导手册,开展青春期家庭教育指导课程配送计划。推动专业社会工作者等进家庭,为学生和家庭提供便捷化、常态化、规范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10.整合社会心理服务资源。联合宣传、卫生健康等部门,推动学校、媒体、精神卫生机构、专业协会等向大众普及精神卫生常识,树立“身心同健康”意识,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环境,加大对学生心理援助服务供给,推进学生心理健康促进社会支持系统建设。加强医教结合,建立完善沟通联动机制,畅通心理危机和精神障碍学生医疗转介通道,做好精神康复期与后期复学的有效衔接。联合相关专业机构或部门,对沉迷网络与电子游戏、毒瘾等青少年进行心理矫治,为遭受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家庭暴力、性侵犯等儿童青少年提供及时的心理创伤干预。
11.加强调查研究与成果应用。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智库和参谋作用,推动对心理健康教育重大课题的跨学科协同攻关,开展相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定期调研学生心理健康发展状况,形成发展报告。针对学生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开展早期识别与干预研究,推广应用效果明显的技术与方法。发挥上海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支持作用,定期联系指导。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各高校要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改革发展整体规划,纳入人才培养体系、思想政治工作体系,要设立由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机制。各中小学要成立校长负责的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心理危机干预小组,推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常态化运行。
2.加强条件保障。学校要按有关要求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各区、各校要保障心理健康教育日常运作以及设备配置、运维和队伍建设等经费,保证中小学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享受班主任同等待遇,根据学校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开展面向学生、家长和教师的各类心理健康教育讲座、主题活动、个案辅导等工作量。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要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并保障相应待遇。各校心理咨询中心或辅导室的场地建设要满足配备标准,有条件的高校要建立院(系)二级心理辅导站。加强高等院校应用心理学等相关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为学校输送更多专业人才。
3.加强评估督导。对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达标评估,每5年开展一轮示范校(中心)评估。将心理健康教育开展情况纳入督政督学和区、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文明校园创建的重要评估指标。定期评选心理健康教育优秀成果,推广先进经验。
本文件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8月19日
《关于加强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政策解读
1.本市制定《关于加强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和上海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升心理育人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教基〔2017〕8号)、《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就加强本市高校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形成了《意见》。文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2.《意见》确立的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总体目标是构建“五位一体”的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即建设全方位工作网络、立体化课程资源与活动平台、规范化咨询干预机制、专业化师资队伍、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共同体,形成高质量的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培养学生珍视生命的意识以及调控情绪、应对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育积极心理品质,健全人格,为学生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奠基。
3.《意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是育心与育德相结合,坚持育人导向,厚植家国情怀,激发成长力量,培育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和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二是发展与防治相结合。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加强生涯指导,发展心理潜能。防范心理危机,强化预警、及时响应、有效应对;三是主导与协同相结合。发挥学校主导作用,增强学生自主维护心理健康的能力。强化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力量的协同联动,合力推进心理育人工作。
4.《意见》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意见》对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任务进行了系统设计,包括健全“1+3+16+X”工作网络、开齐开足开好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多途径宣传教育活动、提供规范便捷的咨询辅导、健全心理危机预防干预机制、配齐配强专兼职教师队伍、强化分层分类教师专业培训、加大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成长激励、完善家庭保护支持系统、整合社会心理服务资源、加强调查研究与成果应用等十一项具体任务。
5.《意见》对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在课程活动方面,明确高校对新生开设公共必修课,原则上应设置2个学分、32—36个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作为必修课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安排36学时;普通中小学各学段至少安排1个年级每2周开设1课时心理活动课,所有年级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心理主题班队会和1次心理健康教育和生命教育专题活动,做到全覆盖、不断线。
6.《意见》在咨询辅导方面有哪些要求?
在咨询辅导方面,结合实际要求各区心理中心开设24小时心理服务热线并提升知晓率;要求各校、各区健全心理咨询(辅导)值班、预约、面谈、转介、追踪反馈等制度;要探索建立全体教师任职学生导师制度,辅导学生学业、关注情绪发展、关心身心健康。要将国家或地区性重大紧急事件发生时学生心理防护和应急心理援助纳入危机预防干预管理。
7.《意见》对于心理教师队伍配备上有哪些具体要求?
在队伍配备上,明确要求高校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按师生比不低于1:3000配备,原则上每校至少2名;中小学每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学生规模500名以上学校、多校区学校、多学段学校和市心理健康教育示范校,应创造条件,适当增加配备;各校在保证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数量的基础上,可根据教学和咨询(辅导)等需要配备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各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各区教育学院每学段至少配备1名心理教研员,常态建立市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项教研机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的教研活动。
8.《意见》对于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提出了哪些要求?
一方面,是完善家庭保护支持系统,规范学校家长学校建设,优化区域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推进社区家长学校建设,将分年段心理健康促进指导作为家长学校必修课,形成系列指导手册,完善家访制度,推动专业社会工作者等进家庭。另一方面,是整合社会心理服务资源,加大对学生心理援助服务供给,推进学生心理健康促进社会支持系统建设,加强医教结合,建立完善沟通联动机制,畅通心理危机和精神障碍学生医疗转介通道。
9.《意见》从何时开始实施?
《意见》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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