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是全国优秀高职院校、浙江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浙江省文明单位,是全国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和浙江省数字校园示范学校。
第三条 学校具有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位于享有“摄影之乡、浙江绿谷、养生福地、长寿之乡”等美誉的丽水市区,学校地址为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北357号,邮政编码323000。学校的国家代码为:12878,浙江省代码为:0072(普通招生)。学校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2017年高职提前招生总计划400名,具体招生的专业、计划、类别、学费如下表所示:
说明:考生只可选报一个专业参加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
第六条 本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四章 招生程序
第七条 报名条件:符合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条件,且已取得浙江省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高考报名号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方可报名。其中社会体育专业只招体育类考生。
第八条 报名方式:高职提前招生考试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采取网络报名、网络审核、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
第九条 志愿填报:具备高职提前招生报名资格的考生请于3月4日8:00—4月2日17:00间登陆我校网站(www.lszjy.com)、我校招生网(http://zsw.lszjy.com)进入高职提前招生报名系统报名并填报志愿,每个考生只可选报一个专业参加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所有资料,考生志愿以网络报名为准。
第十条 入围名单确定:依据考生报考志愿,以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相关科目等第折算成绩从高到低,按各专业招生计划的500%确定入围考生名单,末位同分者一并入围。若某专业的报考人数未超过该专业招生计划的500%,则全部入围。入围名单于4月4日下午17:00前(若延迟详见公告)公布在学校招生网。
第十一条 报名费缴纳:已入围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110元,不缴费的考生报名无效。缴费方式统一通过我校提前招生报名系统缴费,不接受现金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4月10日24:00,过期不予受理缴费事宜。
第十二条 下载准考证:已缴费考生在4月12日8:00─4月15日15:00凭个人相关信息从我校高职提前招生网相关栏目下载准考证,现场确认时盖章方有效。
第十三条 现场确认
1.确认时间:4月15日9:00-15:00
2.确认地点:丽水职业技术学院(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北357号)
3.确认内容:考生身份、资格确认。考生须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以A4纸格式):
(1)高职提前招生准考证;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原件及复印件;
(4)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可在学校招生网下载)。
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进行现场确认,不进行现场确认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处理。因材料不全无法进行现场确认的考生,视作无报考资格。
报名材料及报名费一概不退。
第十四条 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相关科目等第成绩折算实行指定课目核定,总分180分,各相关专业的核定课程如下表:
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科目满分为30分,具体标准如下表:
注:1.浙江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中相关科目等第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会考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成绩信息为准,对于外省转入浙江省参加高考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必须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未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须出具外省省级主管部门盖章的成绩证明,否则我校不予承认,计为0分。
2.往届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技术科目成绩为:技术成绩=信息技术成绩*50%+通用技术成绩*50%。
第十五条 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
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由我校自主命题,考生务必同时携带盖有我校招生就业处印章的准考证、身份证方可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缺其中任一证则不得参加考试。
具体事项如下:
1.测试时间:4月15日-4月16日。
2.测试地点:丽水职业技术学院(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北357号)。
3.测试形式:分专业进行,以面试或笔试为主,结合其他测试办法(具体形式见各专业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办法)。
4.测试内容:考察学生综合素质及专业发展潜质为主,主要考核内容为:(1)专业认知;(2)专业潜能;(3)专业精神;(4)素质特长;(5)沟通表达能力;(6)实践创新能力。
5.总分:120分。
第十六条 素质特长项成绩
鼓励具有特长并在各类比赛中表现突出的考生报考我校,在高中阶段,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素质特长项中获得相应的成绩;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素质特长项成绩的,同类项只取最高分项;不同类项可累计得分,但累计最高不超过20分。(满分20分):
第十七条 录取
1.录取规则:
(1)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2)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3)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4)录取总分(满分300分)=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相关科目折算成绩(按照等第折算,满分180分)+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成绩(满分120分)。
(5)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考生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直到录取额满为止。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网(http://zsw.lszjy.com)和浙江省教育考试网上同步公示。
(6)我校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的300%确定各专业的录取及备录取名单。
(7)结合我校专业学习实际,考生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首先按照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总分高低顺序,其次按学业水平测试科目总分高低顺序,再次按各相关专业学业水平测试科目次序的单科成绩等第择优录取。经上述排序后分数仍相同,我校将参考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在校表现等方面的内容择优录取,具体由学校高职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8)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根据“一档多投”相关规定,凡被高职提前招生考试拟录取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相关平台,选择确认1所录取院校。已被高职提前招生考试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当年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3.我校录取比例为各专业招生计划的100%。当实际参加考试人数少于该专业的招生计划数的1.2倍,则该专业实际招生计划数按照该专业参加考试人数的5/6执行(有小数点的按进一法计算),且不安排备录取名单;当实际参加考试人数达到招生计划1.2倍、且不超过3.4倍时,备录取名单按照实际考生数剔除拟录取名单外的考生的5/6确定(有小数点的按进一法计算);当参加考试人数大于招生计划3.4倍时,备录取考生比例为各专业招生计划的200%。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拟录取、备录取、未录取考生名单提交至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对于因拟录取考生放弃而产生的缺额计划,我校将在备录取考生中依次择优录取。拟录取名单及备录取名单将在5月7日在学校招生网公布,最终录取名单将在5月17日-30日在学校招生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同步予以公示。
第五章 招生进程安排
第十八条 高职提前招生考试按照以下日程安排开展高职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1.报名时间:3月4日8:00—4月2日17:00
2.入围名单公布:4月4日下午17:00前
3. 缴费截止时间:4月10日24:00
4.下载准考证:4月12日8:00─4月15日15:00
5.现场确认:4月15日9:00-15:00
6.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4月15日-4月16日
7.预录取名单及备录取名单公布:5月7日
8.登录服务平台查看录取结果,拟录取考生选择确认:5月9日8:30-17:30
9.递补考生转为拟录取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确认:5月13日8:30-17:30
10.网上录取结束:5月16日
11.公示录取名单:5月17日-30日
备注:高职提前招生进程可能会有所调整,请密切关注我校招生网。
第六章 招生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并在高职提前招生报名系统中准确填写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各科目的等第,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报名资格;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中学应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考生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咨询电话:0578—2122447,2123456,2293387(兼传真)
第二十三条 监督电话:0578-2296456,2292456
第二十四条 学校网址:www.lszjy.com ;
招生网网址:http://zsw.lszjy.com
第二十五条 招生网指定邮箱:zsc@lszjy.com
第二十六条 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激励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并有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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