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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浙江省)
2019-06-04 1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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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2019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校招生部委代码:13688;浙江省招生代码:0128
  第六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绍兴市
  第七条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九条  招生对象:参加201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浙江省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十条  收费标准:按浙江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公布的浙江省公办普通高职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学费标准:通信技术、通信工程设计与监理、通信系统运行管理、物联网应用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应用、智能监控技术应用、软件技术、移动应用开发、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安全技术管理等十个专业学费为6600元/年;市场营销、金融管理、快递运营管理、工商企业管理等四个专业的学费为6000元/年;移动通信技术、电信服务与管理、光通信技术等三个专业的学费为7500元/年。2019级新生学费标准如遇政策调整,将按新标准执行。
  2.住宿费:1600元/年,具体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普通高校住宿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209号)执行。2019级新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如遇政策调整,将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学历证书:学生毕业后颁发由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印签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为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年奖学金和其他特殊奖学金;为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通过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帮扶措施,开通“绿色通道”,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及学院招生负责人
  1.联系电话:0575-88052795,0575-88053348、0575-88313375
  2.传真:0575-88052795
  3.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滨海新城开元东路88号
  4.邮政编码:312366
  5.E-mail地址:zs@zptc.cn
  6.学校网址:http://www.zptc.cn
  7.学校招生网址:http://zs.zptc.cn
  8.学校招生工作负责领导:黄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教育考试机构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实行“招生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衡量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无。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所有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要求:所有学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新生体检复查,对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的学生,学校将按相关文件处理。对于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病史的,学校将作不予入学处理。
  第十八条  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九条  专业加试要求:无
  第二十条  具体录取方式:
  1.根据2019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录取规则,对符合我校章程要求且报考我校各专业的考生分专业(专业类)按总分排序,专业排序名次在学校该专业(专业类)缺额计划数以内的(含缺额计划数),予以投档;对于投档考生,学院逐一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交录取意见。
  2.对于同分考生,按照2019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3.我校2019年面向浙江、江西、江苏、安徽、福建、广西、广东、云南、贵州、四川、湖北、甘肃、河南、山西、黑龙江、新疆等十六个省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章程中所涉“我校”、“学校”等文字均指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二条  我校其他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与本章程有冲突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或省市相关招生政策有冲突的,以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精神执行,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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