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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2007年职称外语考试新政策解读

http://en.jybest.cn  中国教育在线  何敏  200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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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5月08日电    来自青海省人事厅的最新消息表明,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省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2007年4月,青海省对全省职称外语考试有关政策作出了调整。

  考试语种新增日语

  解读新政策

  考试的等级划分及考试语种:(一)申请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时,申报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报考职称外语A级,申报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报考职称外语B级,不得跨级别报考。(二)考试的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英语划分为综合、理工、卫生3个专业类别,其他语种不分专业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考试语种及类别。

  【原有政策回放】2006年,我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等级划分、适用范围和国家级合格证书使用年限作了重新界定,规定职称外语考试语种分英语、俄语、德语、法语和西班牙语。

  免试范围进一步扩大

  解读新政策

→ 2007年职称英语考试备考
→ 2007年各地职称外语报考信息
→ 2007各地职称外语考试最新调整政策(即免考条件)

  (一)对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者;2.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3.取得WSK(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证书、PETS5(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第五级)证书或BFT(A级)(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证书者;4.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5.正式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2.中小学教师;3.农牧区实用人才申报职称者;4.在乡镇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5.在县级单位工作,申报各系列中级职称者;6.在地、市以下单位工作,申报农业、畜牧、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公路施工等专业职称者。省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列入此范围(申报农业、畜牧、林业专业中级职称者除外);7.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者;8.参加全国中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统一考试的人员;9.取得国家全日制正规院校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10.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者。

  【原有政策回放】2006年,我省扩大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免试范围,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1)中小学教师;(2)从事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工作者;(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4)根据人事部有关规定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中初级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5)从事少数民族语言与汉语言双语教学、编辑和播音工作者;(6)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7)公派出国留学一年以上者;(8)取得WSK证书或相应级别的BFT证书者;(9)农村乡土人才;(10)在海西、海南、海北、黄南、玉树和果洛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特殊专业人员可灵活选择

  解读新政策

  在省、州、地、市级单位工作,申报下列职称的人员,需参加我省组织的相应级别专业知识考试,也可根据自身情况,报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一)从事中国民族特色艺术、文博、图书资料、群文、工艺美术、文学创作、档案等7个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职称时,需参加相应级别的汉语言知识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在玉树、果洛、黄南、海西、海北、海南地区从事艺术专业技术工作人员除外);(二)从事少数民族语言翻译、高教民族语言教学、少数民族语言新闻、少数民族语言出版和少数民族语言播音的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时,需参加民族语文知识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三)从事中医专业的人员,在申报副高以上职称时,需参加医古文专业知识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四)上述人员考试年龄限定在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

  【原有政策回放】省人事厅于2004年出台的《关于深化职称改革工作的意见》规定,艺术、文博、图书资料、群文、工艺美术、文学创作、档案等7个系列各级别不作外语考试要求,申报职称人员需参加汉语言知识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系列、从事双语教学和少数民族语言播音人员不作外语考试要求,申报职称人员需参加民族语文知识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从事中、藏、蒙医专业副高以上人员,不作外语考核要求,申报职称人员需参加医古文等相关专业知识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考试成绩有效期不变

  解读新政策

  职称外语考试及各专业知识考试成绩的有效期为:(一)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的,在申报相应级别职称时长期有效;(二)取得的职称外语、汉语言知识、民族语文知识、医古文知识考试省内合格证书两年内有效,有效期含当年;(三)原取得的职称外语国家级合格证书有效期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原有政策回放】青海省人事厅于2004年出台的《关于深化职称改革工作的意见》规定,凡取得职称外语国家合格证的,在申报相应级别职称时长年有效;取得职称外语、汉语知识、民族语文知识和医古文考试省内合格证的两年内有效;申请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时,不得跨级别报考。

 

 

来源: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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