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精讲(3)

2014-09-12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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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注意】

  1.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

  2.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

  3.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

  4.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3.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无中生有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篡改事实

  (3)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据虚假)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行为。——以假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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