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印发修订本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2013-07-16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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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自治区财政厅以内财会〔2013〕825号文件印发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调整:

  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必须全部考试科目考试合格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才能签发证书;

  是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应当一次通过。《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珠算》)在一个考试批次内必须全部报考并且全部考试合格才能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是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必须采用无纸化考试方式。取消传统考试方式,全部采用计算机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执行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采用财政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执行财政部统一的考试成绩合格标准;

  是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申领证书的程序,考生全部考试科目成绩合格后,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的6个月内持身份证件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报名时上传的原版照片等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地点领取证书;

  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后,需要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申报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时间,持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确认;

  是引入了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取消了学时(课时)制的管理模式,由强调培训时间转为注重学习效率和质量,防止培训学习流于形式、走过场。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分的,不能办理调转,不予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是明确了会计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继续教育信息、诚信档案信息、证书状态信息等均可以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的“会计监督”栏目进行查询,方便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等社会各界查询、核实会计人员信息;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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