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我要比老洪多负担95元的税款,他们扣缴税款的依据和计算方法是不是搞错了?”几天前,湖南省湘乡市地税局12366接到纳税人老林的咨询电话。
原来,老林和老洪都是湖南省某国有控股公司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工程师,一起上大学又同时参加工作,只是老林的出生时间比老洪早3个月,因此老林在去年10月底就办理了退休手续,而老洪由于工作需要推迟2年退休。虽然目前他们两人还续聘在同样的工作岗位上,却在个人所得税上遇到了不同的待遇,这让老林感到很不舒服。去年12月,他俩分别在领取3200元退休金和续聘工资时,还取得公司以慰问金的名义发放3200元补贴,但老林的工资条上被扣缴个人所得税95元,老洪却没有。
坐席员弄清楚了事件的前因后果,给老林讲出了其中的道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享受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老林和老洪当月所取得的退休金和续聘工资3200元都符合免税规定,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而慰问金部分,老林取得的3200元属于退休后再任职收入,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95元[(3200-2000)×10%-25=95(元)]。
老洪的慰问金收入则不同,他之所以能继续享受免税优惠,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