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有发生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请问如何进行申报?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并依照该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