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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襄阳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建设使用

      2011-07-14    

  近日襄阳市政府办下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2011到2013年,襄阳市将建立初步覆盖县域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城镇基本普及学前3年教育,农村地区基本普及学前2至3年教育。至2015年,各县(市)区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襄阳市逐步实施0至5岁“托幼一体化”教育。

  公办幼儿园要让一半幼儿入园

  针对目前全市学前教育总体发展水平不够,普及程度不高,“入园难”“入园贵”现象普遍存在的现状,该《意见》指出,各地将通过3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达到学前教育规划发展目标。其中,公办幼儿园服务的人口数要达到总人口的一半以上,在园幼儿数要达到3至5周岁幼儿数的一半以上。

  其中,2011年,各县(市)区要通过新建、改扩建,在70%以上的乡镇镇区建成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2012年,完成剩余30%乡镇镇区幼儿园布点建设;2013年,规划建设“撤乡并镇”时被撤乡镇镇区幼儿园和其他村级幼儿分园,人口分散地区可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为其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

  未配建幼儿园小区规划不批

  《意见》明确,各地在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时,要按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襄阳市区居民小区建设规模在20万平方米或居住人口5000人以上的应配套建设幼儿园。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民办国补”方式支持民办幼儿园

  《意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园。要求各地在办好和发展公办幼儿园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举办幼儿园。

  城市和镇区幼儿园实行政府举办为主、辅之其他办园形式的幼儿教育办园模式;村幼儿园(分园)可实行“村办国补”,也可实行“民办国补”,即由村集体举办或由具有幼师资格的公民个人领办、政府按人头补助的办学形式。

  各地政府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民办幼儿园的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水、电、气价格执行。

  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全面提升质量促进幼儿成长

  《意见》对规范幼儿园保教行为,全面提升保教质量提出要求。

  各类幼儿园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育儿,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意见》强调,要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对幼儿园等级评定时,把等级评定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幼儿成长、教师发展、质量提高上,关注幼儿终生有益发展的因素和幼儿园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工作。

  教育部门每年要对各等级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和保教质量进行抽查和督导,并将督查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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