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人才发展专业委员会2024年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现决定,《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人才发展专业委员会课题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人才发展专业委员会课题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秉承“开展人才研究 服务人才发展”办会宗旨,加强对课题研究的管理。新的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系统推进人才评价改革,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人才成长观、选人用人观,就国家人才发展战略中的相关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研究,注重研究成果的质量与时效,努力为新时代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供研究支持。
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
人才发展专业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附:
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人才发展专业委员会课题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地推动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人才发展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人才发展专委会”)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的学术研究,根据《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人才发展发展专委会名义立项的所有教育科研课题的申请、实施与结题管理。人才发展专委会的课题研究以习近平总书记人才思想为指引,深入研究我国人才发展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为相关决策服务,为单位会员的人才工作服务。
第三条 课题的申报立项,须遵循下述原则;
(一)坚持政治引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二)坚持战略导向,发扬学会宗旨,聚焦人才发展中的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研究;
(三)坚持实事求是,提倡理论联系实际,营造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
(四)紧密结合人才发展专委会工作方向,有利于促进单位及个人会员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制
第四条 发展人才专委会理事长办公会与学术委员会总体负责课题研究工作。主要职责有:指导、审核规划课题指南、课题选题和课题管理办法;对课题的立项申请进行审议;组织学术咨询和成果鉴定及发布。
第五条 人才发展专委会秘书处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具体负责课题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课题指南、课题选题,修订课题管理办法;受理课题申报;组织开展课题的立项审批;组织课题的开题审议、中期检查,审核结题材料;向完成课题研究的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组织课题成果鉴定、宣传推广等。
第三章 课题种类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 人才发展专委会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案例课题、自筹课题、委托课题等若干类。重大课题一般由人才发展专委会牵头组织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及相关专家合作开展,也可由单位会员牵头开展。重点课题、一般课题、案例课题、自筹课题等由单位会员或个人申报立项后开展。委托课题由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人才发展专委会会员高校或专家开展。人才发展专委会每年定期发布课题指南和申报通知。
第七条 课题申报条件:
(一)课题负责人应为本会会员,不受理非会员的课题申报;
(二)课题负责人一次只能申报一项课题。未完成已立项课题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三)课题负责人须具备完成课题所必要的研究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时间;
(四)以会员单位名义申请课题的需经本单位书面同意。
第八条 申报时间及方式按照年度课题申报通知执行。
第四章 课题申报与立项评审及经费
第九条 符合课题申报条件的会员单位或个人可以按课题申报通知和课题指南进行申报。课题负责人需按照要求填写“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人才发展专业委员会课题申请书”。申报书中填写虚假内容并经查实者将被取消课题申报资格。
第十条 立项评审由人才发展专委会学术委员会和秘书处共同负责。评审程序包含资格性审查、学术评定、立项公示和正式立项四个环节。
资格性审查:由人才发展专委会秘书处对申报课题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下一轮。
学术认定:秘书处组织课题学术评定,并向学术委员会提出立项建议,由学术委会做出立项意见。
立项公示:在人才专委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公示立项信息,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本会签发立项通知书。
正式立项:理事长、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合签发人才专委会盖章的立项通知书。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收入、学会经营收入、会员赞助、企业赞助及政府部门相关课题经费等。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经费根据国家和所在院校科研经费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课题负责人应履行经费管理责任,确保按课题经费预算合理使用资助经费。任何人不得违规使用和挪用课题经费。
第五章 课题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立项的重大和重点课题应在接到立项通知书后两个月内组织开题会,开题会由课题负责人组织实施。应邀请至少3名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与,对开题报告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建议。其它课题可采取书面开题方式。开题报告及专家意见建议应在开题会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须按照课题申请书进度及开题报告认真组织研究工作,课题完成期限过半时,须向秘书处提交书面中期报告,汇报课题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课题立项后如需变更课题负责人或其联系方式,变更研究成果形式,变更课题完成时间和课题经费预算等,须向本人才发展专委会秘书处提交“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人才发展专委会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未报告并获同意而随意变更重要事项的课题将被撤项。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须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者课题将被撤项:
(一)研究过程及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
(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
(三)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活动;
(四)以课题名义组织评奖活动;
(五)未提前申请延期而逾期未完成研究任务;
(六)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同意中止研究工作;
(七)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八)疏于过程管理,研究质量低劣;
(九)违规使用经费且情节严重;
(十)存在其他严重违规问题的。
第十七条 被撤项的课题将在人才发展专委会网站公布,其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课题。课题被撤销后,人才发展专委会将停止拨付结余经费;如未形成任何阶段性成果,则须退回全部已拨付或报销款项。
第六章 课题结项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须按立项年度课题通知、本课题立项书要求及相关规定向本会提交相应的课题成果及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课题结项验收。由人才发展专委会秘书处组织课题结项鉴定,并向学术委员会提交结题鉴定建议,学术委员会做出结题鉴定意见,由秘书处公布课题鉴定结果。以课题署名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包括学术专著、学术论文、报纸学术文章、学术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等),如果达到相应标准,可申请免鉴定直接结项。相关标准为重大课题3篇以上,重点课题2篇以上,其他课题1篇以上。
结题鉴定通过者,由人才发展专委会颁发《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人才专业委员会课题结题证书》。结项鉴定未通过者,课题负责人须根据鉴定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研究并再次提请结项鉴定。经第二次鉴定仍未通过者,课题将被撤项。
第二十条 已结项并通过鉴定的课题研究成果原则上必须公开发表,包括在人才发展专委会的学术平台(学术年会、论坛、学术年报、网站等)上发表。成果发表时须标注“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人才发展专业委员会课题(课题批准编号)”。研究成果因涉密或敏感政策问题等不宜公开发表的,可在提请成果鉴定时申请免除公开发表义务。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拥有课题研究成果的署名权。人才发展专委会拥有立项课题研究成果的使用权。人才发展专委会将采取积极措施,加强优秀课题成果的宣传和推广,以充分发挥其在相关决策和工作实践中的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于人才发展专委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4年5月23日第二届理事会2024年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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