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复核暂行办法(修订)
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复核暂行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复核程序,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绩复核时间
当次考试成绩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逾期不再受理。
二、成绩复核范围
1.是否为考生本人答卷(答题卡);
2.扫描图像是否清晰完整;
3.是否存在漏评、漏阅;
4.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
三、成绩复核流程
1.考生于成绩公布后第3个工作日17:00前持《青海省自学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见附件1)、准考证及考场座次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到参加考试的考区申请成绩复核。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2.各考区收集汇总《青海省自学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将本考区申请复核成绩的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申请复核的科目、公布成绩、申请复核理由等,生成Excel格式文件,于成绩公布后第4个工作日9:00前通过FTP服务器报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络信息管理处。
3.省自考办组织专人进行考生成绩复核,将复核确认后的考生成绩生成PDF格式的《青海省自学考试成绩复核告知单》(见附件2),于成绩公布后第4个工作日17:00前通过FTP服务器反馈至各考区,由各考区负责下载打印后及时告知考生。
四、成绩复核仲裁
1.考生对成绩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须于成绩公布后第7个工作日17:00前,携带本人《青海省自学考试成绩复核告知单》、准考证及考场座次通知单、身份证到省自考办申请仲裁,逾期不再受理。
2.成绩复核仲裁组对考生成绩进行再次复核,作出仲裁结论,并将仲裁结论通知考生本人。仲裁组作出的仲裁结论为最终结论,其后不再受理考生有关成绩的任何异议申请。
3.成绩复核仲裁组由省自考办相关负责同志和省教育厅机关纪委、厅政策法规处、试卷评阅组组长、评卷教师和省自考办相关工作人员等组成。
五、有关工作要求和说明
1.成绩复核申请应由考生本人到考区办理,如考生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须出具考生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需注明委托权限、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内容),由代理人持考生本人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及考场座次通知单按规定方式办理。申请成绩复核仲裁,必须由考生本人到省自考办申请办理。
2.考生成绩复核并非核卷,不允许考生查看试卷,只复核答卷是否有漏评、漏统分以及各小题的分数相加是否正确,评分细则以及评分宽严程度不在成绩复核范围,缺考、违纪作弊者,不在成绩复核之列。
3.成绩复核期间,各考区要安排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点广泛宣传网上评卷规则及告知考生答卷实行双评、自动统计登分、多重技术校验等严格的流程和措施,确保政策宣传到位。
4.成绩复核时间紧、政策性强,各考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受理考生申请,按时、准确汇总和上报申请成绩复核的考生信息,及时反馈成绩复核结果,确保成绩复核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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