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收费标准内收费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8月5日发布,并于8月21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以往幼儿园分为公办、民办幼儿园不同, 新修订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对其中民办幼儿园,分类为非营利性、普惠性、营利性三种,对幼儿园收费实行属地化分类管理。
对幼儿园实行属地分类化管理
修订的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普惠性、营利性)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对幼儿园收费实行属地化分类管理。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设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建立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不同等级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区、市)域内相同等级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统一。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收费标准内收费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在抵扣政府投入后合理确定。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进行成本监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民办(非营利性、营利性)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并按管辖权限,抄送当地价格、教育部门。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由各县(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商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抄送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后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对非营利性(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确定的保教费标准进行成本调查,通过向社会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和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引导幼儿园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
不得收取书本费、特色教育费
除保教费外,幼儿园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保教费需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不可抗力造成退费需按天数退还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
因园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在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服务性收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和退费规定、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的,对新招生幼儿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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