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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医药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21-06-04 13:38:00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障齐鲁医药学院202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齐鲁医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齐鲁医药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本着“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齐鲁医药学院 学校代码:10825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人民西路1678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研究确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纪检监督组,对考试招生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和办学条件等确定招生专业和总体规模,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具体情况确定分省市及类别招生计划。经各省市审核确定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在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平台和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qlmu.edu.cn)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录取时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各省市志愿设置和投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我校认可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按教育部规定出台的有关加分政策。
  在实行高考改革的浙江、山东、河北等按照专业进行投档的省份,我校对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直接录取到所填报的专业。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北京、上海、海南、江苏、福建等按照专业组进行投档的省市,我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同一专业组中安排专业,即:投档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投档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所报专业均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分文史、理工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有单独规定的省份,执行该省录取政策。
  第十四条 对相关专业的体检要求,执行教育部最新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对外语语种不做限制(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按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形式公布。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申请退学的,退费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齐鲁医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颁发齐鲁医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外部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于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招生部门:齐鲁医药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3-4318888、2829111
  QQ咨询群:42018898
  电子邮箱:qlyyzsb@126.com
  学校官网:http://www.qlmu.edu.cn
  监督举报电话:0533-2829000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济南大学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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