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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教育“民智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6-14 19:50:0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作者: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教育“民智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94号)的文件精神,本市设立上海市民办教育人才培养专项计划,简称“民智计划”。

  为加强对“民智计划”项目的管理,经研究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民办教育“民智计划”管理办法》,现将《上海市民办教育“民智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8年5月29日

  附件:上海市民办教育“民智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民办教育+”的复合型优秀中青年骨干人才,建立特色鲜明、机制创新、引领发展的专业化民办教育智库,特设立上海市民办教育人才培养专项计划,简称“民智计划”。

  第二条 “民智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起、指导,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民智计划”面向各领域、各行业长期从事或关注上海市民办教育事业的优秀个人,涵盖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教师、管理人员,公办学校或者其他行业、领域的实务与科研从业人员,行政部门管理人员等。以“聚焦实务、引领实践”为立项原则,以应用型项目为主,聚焦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前瞻性、引领性问题,成果直接指导民办教育实践。每年评选10人,每人资助项目经费人民币20万元,项目完成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申报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在申请当年为45周岁及以下;

  (三)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从事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研究能力及实务工作经验;

  (五)具有创新思维,勇于开拓,能够把握行业发展需求,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行项目攻关;

  (六)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能有效组织并领导项目的开展实施。

  第五条 申报人应按要求在“上海市民办教育管理网”(http://www.mbjy.gov.cn)上进行填报,并保证申报信息与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章 遴选、评审与立项

  第六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遴选。评审分为两轮,首轮筛选采用书面评审方式,对入围候选人采用会议评审方式,由申报人本人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七条 “民智计划”的评审主要审查申报人的综合素质、发展潜力,申请项目的实用性和可行性。“民智计划”实行择优录取的原则,以专家组的评定为主要依据,经审定公示后,正式公布入选名单。

  第四章 经费与管理

  第八条 “民智计划”项目经费分二次拨付,立项当年下拨1/2,项目通过中期验收后下拨1/2。经批准的项目经费,由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拨付至申报人所在单位。

  第九条 “民智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在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申报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经费,以确保工作按时完成。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可根据需要,开展经费执行进度与合规性审查。

  第十条 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将跟踪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组织申报人开展研讨展示活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涉及目标、内容、计划等发生变动的,应由申报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批准。如属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导致项目中止,经审核批准后撤销项目,并停止资助。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应严格按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内容、成果要求、进度开展工作,不得擅自降低预定目标、减少成果内容。

  项目中期及完成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中期评审与结项验收,主要以“民智计划”项目申请书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为依据,细则另行制定。

  结项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其中,结果为“不通过”的,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将追回已拨项目经费,申报人取消五年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凡“民智计划”取得的成果或其他资料,在交流、发表、出版时,应注明“该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民智计划’资助”字样,英文标注为:“Min Zhi” project supported by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and Shanghai Non-government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第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违反“民智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无故拖延未按期完成项目的申报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将予以撤销项目、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项目经费,申报人纳入“民智计划”诚信“黑名单”,永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凡“民智计划”入选申报人均纳入上海市民办教育专业人才库,教育部对相关入选项目予以关注支持。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将长期跟踪申报人发展情况,通过搭建人才交流互动平台、共享民办教育项目资源,建立长效扶持机制。

  取得优异成绩并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完成者,纳入上海市民办教育智库,深入参与服务上海民办教育制度建设与事业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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