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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2017-02-06 09:18:00
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制订2017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的要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省内代码:0112。

  办学层次和类型:专科(高职),宁波市政府直属的全日制国有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颁发毕业证书: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高教园区学府路51号。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2017年面向浙江省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共计50名,具体如下:

  

  若某个专业参加考试的考生数低于该专业计划数的200%时,该专业按参加考试的考生数2:1的比例确定该专业实际招生数。

  第四章 招生程序

  第六条

  报名方式:2017年高职提前招生考试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采取网络报名的报名方式。具有高职提前招生报名资格的考生请于3月6日8:00-3月31日12:00间登录我校招生网(http://zs.nchs.edu.cn/)高职提前招生报名系统,认真完整填写报名信息。

  第七条

  报考条件:符合2017年普通高考报考条件,并已办理普通高考报名手续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者: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3)各科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均需在D(含)等以上,综合素质评价在B等(含)以上。

  第八条

  志愿填报:考生登陆我校招生网(http://zs.nchs.edu.cn/)高职提前招生报名系统完成网上报名,考生志愿以网络报名为准。凡报考我校高职提前招生考试的考生,限报一个专业,不得兼报。我校将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核:若考生与报名条件不符、未缴费考生将审核不予通过;考生符合报名条件且已缴费考生将在报名结束后会统一调整为审核通过状态。

  第九条

  报名费缴纳: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8〕185号)文件要求,高职提前招生报名费110元/人,缴费方式:4月1日8:00—4月8日16:00期间通过我校招生网(http://zs.nchs.edu.cn/)高职提前招生报名系统缴费,过期不予受理缴费事宜。我校高职提前招生考试考场编排以审核通过且缴费为依据,考生报名费及所有相关材料一概不退,未缴费考生不能够参加我校高职提前招生考试。

  第十条

  下载准考证:所有审核通过且已经缴费考生在4月12日8:00-14日16:00凭个人相关信息从我校招生网(http://zs.nchs.edu.cn/)高职提前招生报名系统上下载准考证。

  第十一条

  素质特长评定记分项目材料递交:有申请素质特长评定记分项目的考生将素质特长书面材料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不接收EMS以外的快递),在2017年4月8日前寄至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寄送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高教园区学府路51号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0574-88126099,邮编:315100。快件的封面请注明“高职提前招生”报名材料。

  具体寄送材料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A4纸标准),装订时将报名表作为材料首页,不需另制封面:

  (1)报名表(我校招生网(http://zs.nchs.edu.cn/)高职提前招生报名系统网上报名完毕后打印);

  (2)考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证》复印件;

  (4)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可在我校招生网上下载);

  (5)素质特长评定记分项目申请表(我校招生网上下载);

  (6)附盖有所在中学公章的高中阶段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现场确认时查检原件)。

  第十二条

  现场确认:

  1.确认时间:4月15日9:00—16:00 。

  2.确认地点: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宁波市鄞州高教园区学府路51号)。

  3.确认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A4纸标准),装订时将报名表作为材料首页,不需另制封面:

  (1)报名表(我校招生网(http://zs.nchs.edu.cn/)高职提前招生报名系统网上报名完毕后打印);

  (2)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可在我校招生网上下载);

  (3)考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证》复印件。

  4.申请素质特长评定记分项目的考生,现场确认时必须提供高中阶段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考生该项目不记分。

  第十三条

  学业水平测试相关科目成绩折算:我校综合考虑考生在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中相关科目的等第,并对各等第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折算,各专业从考生十门学考成绩中除语文、数学、英语三门指定科目外再择优选取最好的三门科目,总计六门科目作为折算科目,学校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的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其中对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项合并取最高的等级作为技术科目学考成绩等级。选定的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中每科满分25分,满分共计150分。每科目的具体等第折算标准如下表:

  

  备注:浙江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中相关科目等第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高职提前招生报名系统中下载的相关学考成绩信息为准。

  各专业学业水平测试的六门科目要求如下:

  第十四条

  综合素质测试:

  综合素质测试由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和素质特长项目评定记分两部分组成,总分150分,其中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总分130分,素质特长项目评定记分总分20分。

  (一)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

  由我校委托第三方命题,学校组织考试。考生务必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普通高考报名证方可参加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缺其中一证则不得参加考试。

  1.时间:4月16日。

  2.地点: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宁波市鄞州高教园区学府路51号)。

  3.测试形式:上机考试。

  4.测试内容:主要考察考生的政治、文化、健康、科学视野,基本的逻辑思维分析能力、知识应用能力,以及与健康服务相关的人文修养、心理素质、表达能力与创新能力。

  5.评分:满分130分。

  说明:若考生对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成绩有异议,可在4月25日9:00—14:00期间。根据高考成绩复核流程向我校提出复核申请,我校将依据程序进行复核。

  (二)素质特长项目评定记分

  我校鼓励具有特长并在各类比赛中表现突出或符合我校规定政策的考生报考我校,在高中阶段,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赋予一定的素质特长分:

  (1)学科竞赛类: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或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获得省级赛区竞赛一等奖记10分、二等奖记8分、三等奖记4分。

  (2)语言文学特长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学专著或在全国性作文比赛(包括“叶圣陶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决赛、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全国中小学生创新作文大赛、“语文报杯”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中国中学生作文大赛)中获得一等奖记8分、二等奖记4分、三等奖记2分;或在全国创新英语大赛或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中获得一等奖记8分、二等奖记4分、三等奖记2分。

  (3)艺术特长类: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及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文化厅主办的中学生艺术赛事中获得一等奖记8分、二等奖记6分、三等奖记2分;或中学阶段(含初中)获得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记6分;其它省级文娱竞赛(限声乐、舞蹈、器乐、绘画、戏曲)一等奖记6分、二等奖记4分、三等奖记2分。

  (4)体育特长类(限田径、篮球、排球、武术、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定向等项目):高中阶段在浙江省中学生运动会、浙江省中学生田径运动会、浙江省中学生田径锦标赛上获得前3名记10分、前6名记6分、前10名记4分;或在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中学生体育赛事中进入决赛记10分;二级及以上国家运动员记6分。

  (5)科技创新类:高中阶段在省级及以上的科技创新类竞赛获得个人项目省级一等奖记10分、二等奖记6分、三等奖记4分;团体项目(两人及以上)获得一等奖记8分、二等奖记4分、三等奖记2分。

  (6)技能竞赛类:高中阶段在省级及以上各类技能竞赛中个人项目获得一等奖记10分、二等奖记8分、三等奖记6分;团体项目(两人及以上)获得一等奖记8分、二等奖记6分、三等奖记4分。

  我校将于4月16日18:00-4月26日18:00公示经过初审符合素质特长项目评定记分条件的考生,素质特长类记分项目除科技创新类、技能竞赛类记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超过20分以外,其它素质特长条目中同类记分项目按最高记分额度为准、不可以累计。素质特长类记分最高20分,无符合素质特长记分条件的记分为零分。

  第十五条

  体检:学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具体项目及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

  1.录取办法:

  (1)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2)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3)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4)录取总分(满分300分)=学业水平测试相关科目折算成绩(按照等第折算,满分150分)+综合素质测试(满分150分)。

  (5)根据分数优先、专业平行志愿的录取原则按照考生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直到录取额满为止。最终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网(http://zs.nchs.edu.cn/)和浙江省教育考试网上公示十个工作日。

  (6)我校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的400%确定各专业的拟录取及备录取名单。

  (7)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如果依然相同,则参考学业水平测试单科成绩等第择优录取。单科考察顺序为:数学、语文、英语。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根据“一档多投”相关规定,凡被我校高职提前招生考试预录取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相关平台,选择其中1所院校。已被高职提前招生考试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当年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3.我校拟录取比例为各专业招生计划的100%,备录取考生比例为各专业招生计划的300%。对于因考生放弃而产生的缺额计划,我校将在备录取考生中依次择优录取。拟录取及备录取分数线将在5月7日在招生网予以公布,最终拟录取名单将在5月17日-30日在招生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予以公示。

  第五章 招生进程安排

  第十七条

  高职提前招生考试按照以下日程安排开展高职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备注:高职提前招生进程可能会有所调整,请密切关注我校招生网。

  第六章 招生监督

  第十八条

  我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令第36号令,应诚信参考,不得弄虚作假。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条

  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高教园区学府路51号;

  招生咨询电话:0574-88126099;

  招生网网址:http://zs.nchs.edu.cn/;

  招生QQ:2741911154

  微信号:nbchs-zs

  第二十二条

  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激励政策;同时还有大学新生“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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