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实务:货物移库是否视同销售

2014-09-12 15:35
关注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在线公众号

  【问题】

  公司为了便于销售,在外地设立了仓库,所有与仓库有关的费用开支以及销售发票的开具和货款的回收均由总公司负责。公司在外地设立的仓库,一无营业执照,二无银行账号。公司向仓库移送货物的时候,并没有具体的销售对象,只是移送到仓库用于存放。那么,这种情况的移送货物是否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要缴纳,该如何定价呢?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这里的“用于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您公司这种情况的移送货物不应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