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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职业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22-05-29 11:58:00
山东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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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职业学院2022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以及山东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职业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职业学院  学校代码:12328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23000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山东职业学院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山东职业学院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山东职业学院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山东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具体招生计划和专业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我校招生计划将公布在山东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sdp.edu.cn/zs/)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要求,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按考生考试成绩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 统招常规批(专科批)录取原则:对于投档进入我校的考生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录取,考生所在省政策要求必须按照该省录取原则录取的除外。对于春季高考考生,我校按考生成绩,分专业类别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技能拔尖人才招生录取,依据山东省教育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高考选考科目的要求:以考生所在省2022年公布的招生计划及学校招生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 所有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新生入学后,除铁道供电技术、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铁道工程技术三个中外合作专业的外语教学为俄语,其它专业外语教学均为英语。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行业和航空运输行业单位对录用人员体检有严格标准要求,色觉异常者(色盲或色弱)不符合行业体检标准,企业不予录用。对于报考铁道运输类专业的考生,色觉异常考生慎重报考;对于报考城市轨道交通类专业的考生,建议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色觉异常考生慎重报考;对于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建议男生身高173-185cm,女生身高163-175cm,无疤痕、纹身、慢性病史,矫正视力0.8以上,色觉异常考生慎重报考;对于报考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的考生,建议男生身高172-185cm,女生身高162-175cm,无疤痕、纹身、慢性病史,矫正视力0.8以上,色觉异常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

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体检或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专科学生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内容,达到毕业条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山东职业学院。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23000号山东职业学院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

邮    编:250104

学校网址:http://www.sdp.edu.cn/

官 方QQ:800016365

联系电话:0531-66772233、66772211、66772188、66773226

传    真:0531-6677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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