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第六条学校代码:13277
第七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第八条办学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文蔚路521号。
第九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第十条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是1999年首批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是由宁波大学举办、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确认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院下设人文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经法学院、管理学院、设计艺术学院、生命科学与材料化学学院、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基础学院等9个二级学院,设有54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医学、艺术学等9大学科门类。现有在校本科学生1.1万余人。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4-87600501。
第四章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学校面向全国16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招生计划、批次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按当批次招生数的1:1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七条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对实行按新高考录取政策专业+学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自治区),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专业平行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对实行按新高考录取政策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自治区),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为前提,按照平行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所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因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学校予以退档处理。
对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自治区),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按照“分数优先、遵从志愿”原则,根据各省(市、自治区)专业的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按照分专业招生计划数,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
第十九条艺术类专业:学校采用各省(市、自治区)的美术统考成绩。除有明确录取办法的省(市、自治区)外,对文化、专业(术科)成绩均符合报考要求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专业(术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综合分=文化成绩总分(按高考总分750分计)×50% + 专业成绩(按满分100分计)×7.5×50%。
第二十条体育类专业:对文化、专业(术科)成绩均符合报考要求的考生,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综合分计算办法,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21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单考单招的录取原则按省教育考试院公布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英语单科成绩要求: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原则上不低于100分。如英语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则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低要求,最高降分不超过15分。在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英语专业,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95分。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四条学校公共外语主要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录取新生的性别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六条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七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作专业、“三位一体”录取的学生入校后不予转专业,其余学生申请转专业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九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学院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报备的标准执行。各本科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捐赠奖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还提供“助研、助理、助教”等勤工俭学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录取结束后,考生可以通过我校的招生官网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官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四条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包括:
1.招生热线:0574-87600018
2.招生传真:0574-87609650
3.咨询QQ: 941542780 650600557(群)
4.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文蔚路521号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
5.学校网址:http://www.ndky.edu.cn
6.招生网址:http://zs.ndky.edu.cn
7.微信公众号:NDKY-ZSB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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