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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南湖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05-26 17:27:00
教育部官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嘉兴南湖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和国家代码:嘉兴南湖学院,13291。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嘉兴南湖学院。

  第八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越秀南路572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学校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情况,结合我校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生源计划的编制。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学校负责,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105%,具体比例视各省(市、自治区)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

  考生应结合个人高考体检结果合理填报志愿,录取中因考生体检原因造成的退档由考生本人负责。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第十九条  学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

  (一)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1.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考生选考科目与填报专业不符的,学校均予以退档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按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市、自治区),进档考生按所投档专业进行录取。

  3.按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市、自治区),进档考生按专业组投档结果分别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组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对未能满足所填专业志愿的进档考生,且服从专业调剂的,将其随机调录到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符合未满计划专业报考条件的,原则上予以退档,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投档成绩相同考生,排序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未对同分考生做排序的,先后按文化课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

  (二)其他省份: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考生,排序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未对同分考生做排序的,则按文化课总分高低排序,文化课总分仍相同再按单科分数高低。单科排列顺序: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对未能满足所填专业志愿的进档考生,且服从专业调剂的,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符合未满计划专业报考条件的,原则上予以退档。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   

  第二十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予以注册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立各类社会、企业资助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助、困难补助等多种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jxnhu.edu.cn

  招生信息网址:zsb.jxnh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73-83636666,传真:0573-89998806

  QQ咨询号码:248813291

  监督举报电话:0573-83833993,邮箱:jbnhu@jxnhu.edu.cn

  学校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越秀南路572号

  邮编:314001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嘉兴南湖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生源省(市、自治区)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生源省(市、自治区)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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