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复习方向】本章内容琐碎,但考核比较基本,在冲刺阶段不要再去研究相对复杂的计算,请同学们以基础知识为主,2014年必须重点关注小税种税收优惠问题,包括计算与税收优惠的结合,同时注意不同税种的横向比较。
【考点透析】
表一、关税 | |||
纳税人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进口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受益人或所有者)【注意】不包括代理人 | ||
应纳税额计算 | 完税价格×税率 | ||
关税完税价格 | 计入 | ⑴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货款 ⑵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 ⑶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 ⑷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 |
不计入 | ⑴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⑵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⑶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
税率 | 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 | ||
滑准税 | 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价格越高,税率越低” | ||
税收优惠 | ⑴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⑵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⑶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⑷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⑸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⑹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
表二、房产税 | ||
纳税人 | 【总原则】受益人纳税(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注意】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 |
应纳税额计算 | 从价计征 |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从租计征 |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 |
税收优惠 | 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减按4%的税率征收 | |
【房产原值】⑴不减除折旧;⑵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⑶以房产投资联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注意】前半年自用,后半年出租的情形 | ||
税收优惠 | 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⑵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⑶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⑷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提示】其他为自××ד之次月”起; |
表三、契税 | ||
纳税人 |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 |
征税范围 | 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⑵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⑶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注意】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⑵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 |
应纳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 |
计税价格 | 买卖——成交价格;赠与——市场价格;交换——价格差额;划拨土地出售——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 |
【特别注意】交换价格不相等,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 | ||
税收优惠 | 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⑵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⑶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