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企业角度进行规定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2.从货物角度进行规定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有些出口货物,虽不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在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所以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特定货物主要有: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6)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