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固定资产,以投资时的合同、协议约定的合理价格作为原始价值,或者参照市场价格评估的价格加上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作为原始价值。其中投资人以设备投入企业的,在确定原始价值时,应提供设备制造商开具的原始发票。
(2)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固定资产的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始价值。如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再加上安装费用。
(3)国外进口的设备,除进价、费用以外还要加上按规定支付的税金。
(4)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建造和制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作为原始价值。
(5)因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固定资产,按所发生的有关支出相应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
(6)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合同规定的价款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保险等费用和交纳的税金作为原始价值。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发票、账单,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保险等费用和交纳的税金作为原始价值。如果是旧的固定资产,应按其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
(8)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始价值,并按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
(9)企业兼并、投资、变更、租赁、清算时,固定资产应依法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