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自制工装、工位器具,可否直接转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作转出处理?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账务处理时,若自制工装、工位器具符合上述条件,可确认为固定资产;否则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因此,企业对符合此规定的自制工装、工位器具应确认为固定资产。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固定资产应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