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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社工法规政策: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http://zige.eol.cn  来源:  作者:学易网  2011-01-12    

  6.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和相关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依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一般有三种方式:

  (1)撤销合同。对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应予以撤销

  (2)修改合同。对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应依法予以修改。

  (3)赔偿损失。《劳动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依照该法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履行 履行原则

  (1)实行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各自的义务,不能由第三方代替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3)合作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相互配合、友好合作

  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8.劳动合同的解除

  概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了防止劳动者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该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商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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