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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小学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商超,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
2024-12-19 11:38
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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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发布《校园商超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提出,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可根据学校实际需求,征求家委会和学生代表意见后,经学校领导班子、校代会或教代会等方式集体讨论后决定。

  《意见》提到的“校园商超”,是指广东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园内部商超(包括超市、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等商品售卖场所)。校园商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方可营业,坚决杜绝无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备案。校园商超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

  校园商超原则上自办自管。确有需要对外承包的学校,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承租价格经营范围。公办学校对外承包商超的应当按照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以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择承包单位,承包期最长不超过5年;出租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本级财政,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意见》明确,各地各校应按照营业范围经营校园商超,实施售卖商品清单管理,建立可售卖品类清单并严格执行。禁止售卖“三无产品”、管制用品;不得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商品;不得超许可范围加工烤肠、冷饮、奶茶、豆浆等食品。

  中小学校售卖的食品类商品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预包装食品和新鲜水果;严禁采购、贮存和销售包装或标签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对含糖饮料、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如需增加其他食品销售种类需经学校领导班子和家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执行。

  校园商超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的原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一货一签;鼓励学校与商超承包商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规范商品售卖价格水平,防止过高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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